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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贸学校用电管理办法

发表人:总站管理员浏览次数:292发表时间:2009-08-01 14:07: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用电管理工作,使用电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节约能源、减少浪费,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用电管理职责
第二条  总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用电实施综合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学校用电管理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维修队负责电力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节约用电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
第五条  总务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对窃电、私拉、乱接和其他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和给予经济处罚,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拒缴电费的个人或单位有权采取停电的措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忠于职守,不徇私情,文明服务。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七条  学校院内电力设施均属学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更改。确因教学、办公或其它需要拆除或更改的,应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统一安排施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总务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用电收费标准进行电费的收缴工作。
第九条  基建及工程用电,须到总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核准后安排供电。
第十条  凡需使用我校电力的用户(基建或商户),依面积和经营项目不同,须向总务处交纳一定数额的用电管理保证金。
第十一条  各商户因电力容量不足确需增容的,应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交纳足额增容费,由总务处安排施工。
第十二条  各用电部门严禁长明灯,电脑用完后要及时关闭,学生上课由老师掌握教室内光亮程度,并负责把灯关闭。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如:电炉、电热取暖器、热得快、电热杯等)。确因工作需要,须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后勤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我校使用空调的部门,应视气温情况合理使用,使用时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5℃,并应自觉做到人去机停,室内无人却长时间开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用电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公寓内非学校配置的电器(如:台灯、录音机、电视机、计算机等),必须经学生处批准后才可使用。学生处负责公寓内电力使用及设备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电费的收缴工作。公寓管理员每月或每学期将收缴后的电费交财务科,并打印电费统计表三份(财务科一份、公寓管理员一份、总务处一份)。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额供电,超额自负。定额标准:12度/月/宿舍,电价:0.6元/度,此定额当月有效,不得挪做下月使用。安装智能用电的公寓按月结算,其他公寓按学期结算。超额后由本宿舍学生分摊,宿舍长负责收齐电费后交公寓管理员。
第十七条  凡属我校产权的电力设施,维修均由维修队负责,维修分界点为:电表以外的维修均由各用户自己负责,如需维修队维修的,用户需支付工料费。
第十八条  电费收缴标准依据石家庄市电业局行业标准,另加线路损耗及电网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要保证用电安全,实行用电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用电管理办法,定期检查辖区内的用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纠正。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对改变电表附件或采用技术手段窃电以及人为制造故障者,一经发现,除按室内所用全部电器功率之和核收半年电费外,每次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私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壶、电热杯者,除没收电器外,按每100瓦罚款20元累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共用表箱内私拉乱挂电线者,一经发现,除按室内全部电器功率之和收取半年电费外,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三条 凡院内各单位违章用电者,对其部门领导人每次罚款5元—5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检举、揭发和查获违章用电者,在违章用电罚款中提取30%奖给检举、揭发和查获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河北商贸学校用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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