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生证管理和补办程序的通知
各系、各班:
按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证管理和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学生证的办理及注册
1、新生入学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办理学生证。
2、学生证是在籍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不得随意涂改、转借他人或作抵押。
3、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按学生处通知要求,以班为单位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习资格。未经注册的学生证视为无效学生证。
4、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其中“假期乘车优惠凭证”栏内的乘车区间,填写的火车到站应与家庭住址一致。如因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后予以更改。
5、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
二、关于老生补、换办学生证流程
学生证如有遗失,申请补办,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学生处开具丢失证明,持丢失证明到报社登报,声明丢失作废,将所刊登的报纸交学生处审验;
2、在学生处领取并填写《补办学生证申请表》,经班主任签字,所在系同意签章后,到学生处办理;
3、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补办一次学生证,对已备案补办过的,将不予受理。
三、因休学、复学、留降级、转专业而变动学籍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变更手续。
四、办理时间
1、学生证统一办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周五工作日下午。
2、充磁时间: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以班级为单位到学生处统一充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外,不予重新办理学生证。
1、擅自涂改学生证;
2、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
3、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
六、本规定自
学 生 工 作 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