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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表人:校领导浏览次数:217发表时间:2019-07-05 11:21:23

冀教职成〔2019〕25 

河北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属职业院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新时代对职业教育的新要求,推进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的落地实施,确保职业院校人才培养遵循基本规范和持续改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握基本办学方向,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职业院校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培养的人才既要有知识又要有能力,要能够适应社会需要、更好就业。要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基本遵循,本着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原则,校企合作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分类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确保高职扩招质量

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精神,以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的教育需求调研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制订适合不同群体学生实际的全日制人才培养方案,相同专业、不同类生源要分别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分类施教,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实现质量扩招。

三、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积极探索书证融合

高职院校要在严格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自主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针对不同生源的从业经历、技术技能基础和学习需求,创新教学管理制度和方式,便于学生完成学业。鼓励探索书证融合,学历证书与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互通衔接,高职院校可建立学生已积累的学习成果认定机制和转换学分制度,科学设计学分体系。

生源为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的高职专科学生,学制一般为3年,如因某些原因不能继续学业,需要暂停一段时间之后再继续学业的可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由学校做出规定。

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采用多样化教学方式

对招收普通初中毕业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招收应届普通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中职毕业生的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实施应保持基本秩序和规范。

对扩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学生,高职院校要充分考虑培养对象的特点和教学组织工作的可操作性,创新工学结合、产教融合、分段培养、项目教学、模块化教学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授课可安排在周末、假期或晚上,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教学、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情景教学、分组辅导研修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以满足学生多层次、多类型、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五、建立人才培养方案备案制度,监督实施纳入诊改

职业院校要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更新、修订、论证和审定机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高职院校应在每年拟招生专业备案的同时,在“全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上提交学校各类专业、各类生源的最新人才培养方案,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每年应在“河北省职业教育综合动态管理平台”专业建设的相应位置提交备案。各市教育局应自主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备案和汇总管理制度。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的指导监督工作,要纳入职业院校常态化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周期性诊改复核。

六、深入推进教学诊改,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落地实施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按照《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聚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对职业院校实行周期性诊改复核。职业院校要对本校教学工作进行常态化周期性的自主诊改,建立专业及其人才培养方案随产业发展、依培养对象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效实施,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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