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商贸学校教师调、补课暂行规定
为规范教学秩序,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的调、补课作出如下规定:
一、每学期每位任课教师因私调课超过六个课时(不含六课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凡因私需要调课的,必须提前两天到教务处填写调课单一式两份,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交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再行调课,并把其中的一份调课单交回系、部备查。因特殊原因没来得及按规定履行上述手续的,必须事后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补课应在事后一周内进行。教师补课前应先到教务处申请补课时间,获准后填写补课记录单,补课记录单一式两份,教务处和系、部各留一份。在补课前,任课教师应提前通知学生。
四、凡因私请假需要调课、补课的,每学期所调、补课在六个课时以内的其课时费不进行折算,超过六个课时的超过部分按正常课时费的0.5的系数进行折算;如没有进行补课的,每节课倒扣25元。
五、因公需要调补课的,同样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事后无法补课的,其所耽误的课时不予计发课时费。
六、凡未经批准而私自调、补课的,学校对其课时不予认可。
本规定从2007年3月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