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207号)精神,现将有关内容选摘如下: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5%确定。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我省纳入国家燕山—太行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22个县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承德市的平泉县、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或本人的低保证、残疾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重大疾病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或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